近日,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。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,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,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只有取以下这四项资质的企业,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。
一级资质
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;
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
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
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
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;
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
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
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二级资质
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;
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;
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,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%;
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;
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(高级职称的6人);
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
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;
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,质量投诉率3%以下;
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,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%;
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三级资质
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;
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;
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,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%;
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;
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,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(高级职称的3人);
工程技术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;
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;
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,质量投诉率4%以下;
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,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%;
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四级资质
取得暂定资质1年以上;
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
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,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%;
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;
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,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(高级职称的2人);
工程技术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;
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;
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,质量投诉率低于5%;
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