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,一女子租房子,只因晚交了7天房租,房东狮子大开口,扣了她3500块钱押金。女子当然不干,跑去找房东理论起来,万万没想到,房东淡定表示:合同上已经写明,每天赔付500块钱滞纳金,少一毛也是不行的。
黄婷婷是从外地来的,刚来北京人生地不熟,经由中介介绍租房,签订了租房合同,并给了房东5100块钱押金。
不过,自从黄婷婷来北京工作后,由于家里总有事情拖累的原因,她想要回老家上班。在家人的支持下,黄婷婷决定从公司辞职,并搬回老家住。
于是,黄婷婷去找房东退房子,房东一脸不情愿地退给了1220块钱。要知道她缴纳的押金,总共是5100块钱。
看到退这么点钱后,黄婷婷让房东算账,到底扣了她多少钱?而房东却表示:按照合同的条款,晚交1天房租,需要收500块钱的滞纳金。
而黄婷婷晚交了7天房租,光滞纳金这一项,就得付3500块钱。另外扣的钱款,还包括200块钱的保洁费,以及180块钱的刷墙费。
在黄婷婷看来,像保洁费之类的额外支出,出也就出了。可是。房东张口就要每天500块钱的滞纳金,实在是太说不过去了。于是,黄婷婷找到房东讨要说法。
可是,她去了很多次,房东非但不给退钱,还说自己是按照合同规定收取钱的,1天500元的滞纳金,收得相当合理,黄婷婷都要无语了。
由于黄婷婷平日工作很忙,难免会忘记交房租,而房东作为房主,理应尽到提醒的责任。哪怕是在手机上说一声,或者是发个短信过来,都是可以的。
然而,房东却不管不顾,坐等收取滞纳金,很显然他就是故意的。而且,自己不想租房子了,房东张口就要扣3500块钱,实在是太狠了。
为了解决此事,黄婷婷只能找到调解员帮忙调查。很快,调解员与房东取得了联系,然而房东却振振有词,说自己扣押3500块钱,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,合情合理。
而且,房东还拿出了合同,上面一行小字写着,如果延迟缴纳房租,每日承担500元滞纳金的处罚。
也就是说,合同已经规定到位,而黄婷婷却不遵守,理应黄婷婷赔付滞纳金。显然,看起来房东更有道理,可事实真的如此吗?
随后,调解员找来了律师,让他帮忙看一看,这份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?律师则表示:这份合同并未经过黄婷婷的同意,加重了黄婷婷的责任,没有法律效力。
1、滞纳金是行政处罚行为,个人只能收取违约金。
《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: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,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。
滞纳金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,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,促使个人尽快履行责任和义务。
而房东是个人,哪怕黄婷婷出现违约行为,房东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,主张赔偿语气付款的损失,或者是不超过30%的违约金,还可以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来计算。
2、房东合同上写的收取每天500元滞纳金,是无效的合同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: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虽然房东和黄婷婷签署的合同已经成立,但是其中收取滞纳金的条款,违背了黄婷婷的真实意愿,加重了黄婷婷的责任,限制了黄婷婷的权利。这是存在严重欠缺的有些要件,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,应当视为无效的合同。
3、黄婷婷的押金,房东理应退还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:以动产抵押的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黄婷婷所支付的押金,主要是为了保障房东的利益,所提前抵押的钱款。只要黄婷婷没有对房东的房屋造成损失,或者是没有出现违约行为,在法律上没有其他的纠纷,押金是应当退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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