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办执照要本栋楼全体业主签字?为什么会有如此离谱的要求?

admin 2025-08-27 21人围观 ,发现146个评论

很多尝试用城镇住宅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可能都有遇到这样的情况,登记机关驳回申请,要求提供住宅所在楼栋全体业主签字的“住改商证明”!

what?本栋楼全体业主?有没有搞错?别墅洋房还好,高层住宅动辄两三百户,需要一户不漏地在上面签字同意,完全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!

是的,登记机关的驳回决定没有问题。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不切实际的要求,故事较长,听我娓娓道来。

一、房屋使用性质

翻开房产证,可以看到有一项关于“用途”的记载。有很多种类,如商业、办公、住宅、公寓、厂房、仓库、车库等等,这规定了该房屋只能用来做什么。显而易见,“商业”就是我们俗称的门面,可以用来做生意,“办公”就是写字楼,“住宅”“公寓”就是用来居住。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,除非取得房管部门批准。

这本来很正常,不同用途的房屋,从设计到建造都不一样,强行改变用途势必存在诸多安全隐患,容易发生不可预料的严重问题。

所以在很早以前,做生意基本上只能用商业、办公、厂房这几种房屋进行登记,但是这几种房屋数量十分有限,属于稀缺资源,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,价格和租金上涨速度都很快,这也是那些年很多人投资买门面热潮的由来,商业房屋比住宅价格上涨快在那些年是普遍共识。

二、物权法的颁布

时间进入2000年后,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,国家也急切希望将市场做大做强,解决人口就业、社会养老体系构建等一系列现实问题,但此时商业房屋数量不仅有限并且租金不菲,拉高了创业成本,对市场发展显然十分不利。

从哪里找到一个能够释放商业房屋空间、降低创业成本的切入点呢?

国家想到了住宅,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。

于是,在2007年10月1日《物权法》颁布时,其中第七十七条这样表述: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
什么意思呢:住宅可以改为经营性用房了,但是需要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同意。

有人可能会说:怎么这么矫情?改就改,为什么还要加一句取得某些人同意,扭扭捏捏干啥?

你还不要抱怨,据我对法律条款的认识,得出一个结论:只要是正式颁布的法律,就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,更何况一句话。

这是国家已经预见到一个问题,因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,势必侵害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“住改商证明”

法律上开了一个口子,对应具体操作层面的政策便开始松动,登记机关也开始出台相应的营业执照登记政策,“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”(简称“住改商证明”)由此应运而生。即申请人用住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,需提交“住改商证明”。

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却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:到底哪些人才是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?

《物权法》只是提出了这个名词,但是没有对它进行明确的解释。如果不搞清楚这个问题,那么申请人根本就不知道要找谁去取得同意。

于是,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将自己对于这个名词的理解运用到实践中,有要求相邻业主签字的,有要求本栋楼一半以上业主签字的,有要求申请人自己作出承诺的……由此出现了第一批依靠提交“住改商证明”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。

四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

在第一批住宅成功办理营业执照后,问题也随之而来,大量住宅业主投诉住宅经营的扰民行为。

登记机关说,我没有错呀,我按照政策登记的。经营者也说,我没有错呀,我的确是取得了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。于是造成了大量“住改商”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诉讼闹到了法院,核心问题集中为:到底如何定义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。

于是,2009年10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9〕7号),其中有如下表述: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,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。建筑区划内,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,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,应证明其房屋价值、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。

这句话什么意思呢?

最高法说:《物权法》所说的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,至少包含了本栋楼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全体业主,并且如果其他业主能够证明存在利害关系,也可以是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。

既然有了这个司法解释,登记机关只能对应地修改登记政策,但随之而来又出现了问题:真的要求申请人去找所有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逐一签字吗?这样的要求符合实际吗?

如果是你家隔壁的住宅要开个麻将馆,来找你签字,你会同意吗?何况是本栋楼的全体业主一个不漏。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。

但是营业执照就不办了吗?这显然也不可取。

五、业主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的加入和退出

怎么办呢?

执照要办,政策又要落实。

既然不可能逐一取得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签字,那么就退的求其次,让业主委员会盖章同意,用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代替全体业主的声音。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,就由居民委员会代替。

虽然这样做似乎不太严谨,但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。

于是乎,又一批住宅办理的营业执照,依靠找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盖章而成功办理。

但是,纠纷仍然不少,业委会和居委会从此被动加入了工商部门、业主和经营者的战团,似乎让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。

居委会是最基层的组织,不属于政府部门,却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服务工作。国家政策千条线,都要落到基层这一根针上,让居委会倍感压力,国家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措施为基层居委会减负。

2020年2月29日,国家六部委出台《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﹝2020﹞20号)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(第一批)第19项,明确了住改商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。

由此业委会和居委会退出了战团,但登记机关却实在是找不到有效的对策,虽然知道不可能,但也不得不严格按照《物权法》规定,要求申请人提供本栋楼全体业主签字同意的“住改商证明”。

时间来到2021年1月1日,《物权法》废止,更加全面完善的《民法典》登上历史舞台,其中第279条规定: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

表述与《物权法》如出一辙,说明“住改商”的政策也将继续延续下去。细心的人会注意到,《民法典》的表述中多了一个“一致”,其中的含义感兴趣的可以在下方留言讨论。

但是,对于申请人来说,这仍然是个“不可能的任务”。对于登记机关来说,这仍然是一个左右为难的困局。而对于业主来说,维权仍然在路上……

以上陈述均为个人观点,其中的是非曲直和前因后果均为作者本人猜测,不代表官方观点,各位不必较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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